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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4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為進行田間試驗而於實驗室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 於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實驗室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依其危險群等級,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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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