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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勞動事件,其一部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合併起訴之事件,其勞動事件部分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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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