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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除別有規定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期日,依個案之需求進行下列程序: 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二、整理爭點及證據,並宜使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與爭點達成協議。 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定事項。 四、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 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 六、酌定調解條款。 七、提出適當方案。 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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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