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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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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