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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28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之事項,並載明當事人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及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 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或筆錄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應與前項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相對人。但已於送達第一次調解期日通知書前先行送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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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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