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第33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