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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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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