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5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者,解聘或停聘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五、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之紀錄。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十一、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撤換、解除職務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十三、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經理人、勞工或其他利益衝突之職務。 十四、經本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財務金融、會計、經…第6條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第7條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第8條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第10條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第11條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勞工團體推薦之委員、雇主團體推薦之委員及非團體推薦之專…第12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第13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第14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第15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