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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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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