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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逾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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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