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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 二、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勞動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勞動基金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 五、勞動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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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