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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12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議決事項有關之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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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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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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