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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8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8條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
第六條
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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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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