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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 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 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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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