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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17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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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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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會之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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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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