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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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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