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2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