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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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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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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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