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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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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 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 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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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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