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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七、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八、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本會執行前項規定掌理事項時,除第七款爭議審議審定書由主任委員逕予 核定外,其他各款經決議事項,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 工保險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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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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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