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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 任秘書兼任: 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 員派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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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