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規範了雇主或勞工應依規定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事項與相關申請程序,以確保勞工在職場上發生災害時能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3-09・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符合
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連絡電話。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月薪資總額。
三、保險起、訖日。
四、從事行業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辦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平均費率辦理。
第一項保險費率,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被保險人最近三年期間之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訂定,並公告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前項月投保薪資,不得申報調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保險費按申報之加保期間日數計算。
前項加保期間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按申報當年度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率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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