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 第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 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三、非屬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