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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連絡電話。 二、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碼、月薪資總額。 三、保險起、訖日。 四、從事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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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