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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辦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平均費率辦理。 第一項保險費率,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被保險人最近三年期間之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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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一、非…第3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應以其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前條第二款人員,應與其…第4條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第5條依前條規定,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應提供下列資料:一、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姓名…第6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後指定…第8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第9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保險費按申報之加保期間日數計算。前項加保期間有跨年度者,其保險費按…第10條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第11條依本辦法參加本保險者,應全額繳費,不適用本法及其他法令有關保險費免繳或補助之規定。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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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