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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前項月投保薪資,不得申報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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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