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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後指定保險日期者,得於該指定日期之前十日內,辦理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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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