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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 第10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商)。 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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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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