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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2條

第 三 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保險人應每月列表通知雇主,載明個別勞工至上月底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由雇主轉知所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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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