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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7條

事業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勞雇雙方合意而致終止實施本保險時,至遲應於終止實施日前三十日公告周知勞工,並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保險人及主管機關: 一、終止事由。 二、事業單位負責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 三、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四、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合意終止實施生效日期。 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以事實確定日為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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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