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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第21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21條
雇主得為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與其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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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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