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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6條

保險契約不得約定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期間已逾四年者,仍不得變更保險人、轉換保單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人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致年金保險契約終止或轉換保單,被保險人不受前項四年期間之限制,得選擇新保險人或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原保險人及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均不得拒絕。 第一項期間之計算,以收到雇主為個別勞工提繳之第一筆年金保險費之日起算。 年金保險契約已達約定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者,保險人應通知勞工。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條件者,保險人不得以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之約定限制其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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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