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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6條

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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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