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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之退休金給付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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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3條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之退休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38條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第39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或依本條例施行細…第40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第41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第…第42條勞工請領年金給付年齡,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低於六十歲。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第43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向保險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44條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採月退休金之方式給付者,保險人每三個月至少應發放一次。前項月退休金保險人應自…第45條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保險人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第46條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第47條勞工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遺屬向保險人請領其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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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