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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8條

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受僱日期等。 二、年金保險之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日期及累積已提繳年資。 三、至上一年度止累積應繳納與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四、至上一年度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至上一年度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至上一年度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對前項說明書向雇主提出疑義時,雇主應請保險人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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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