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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第40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40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保險人應將勞工之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年金保險費提繳期間及移轉日期等資料送交勞保局。 依前項結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未達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之平均收益率時,保險人應先予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保險人應以書面送交勞工。 勞工對前項結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疑義時,保險人應負責說明;有不足者,應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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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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