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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前條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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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