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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教審會委員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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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之任務如下:一、諮詢、審議民族教育基本方針…第3條教審會設規劃及行政二組,其任務如下:一、規劃組:關於民族教育政策及有關事項之研議;原住民民族…第4條教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審…第5條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第6條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組織法所定員額派充之。…第7條教審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教審會事務。第8條教審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第10條教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第11條教審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應行迴避。第12條教審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第13條教審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第14條教審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第15條教審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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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