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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組織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教審會得聘請兼任研究員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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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