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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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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