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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依本法
第六十三條
第四項命提出保證書者,其保證書應記載下列注意事項: 一、約束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有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依監獄之通知將其送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 三、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將其行蹤立即告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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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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