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