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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保外醫治者,應居住於醫療機構或其他特定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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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