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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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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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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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