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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獄。 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知,或知悉前項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傳喚、拘提或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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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