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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10條

產業及醫療 (事) 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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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