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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17條

雇主申請第三條第四款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勞工 保險局為之: 一、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 三、接受強制隔離勞工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 前項補貼,按該受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總額之日投 保薪資計算,扣除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未參加勞工保險或 就業保險者,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之日投保薪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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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