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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 第4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4條
員工薪資貸款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旅行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及坐落於觀光旅館或機場內之商店。 二、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致營業場所受封鎖處置而營業中斷,經 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其他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後連續二個 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二月以前六個月平均或九十一年同期營業額減少 百分之三十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 ( 構) 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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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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