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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13條

交通部得就旅行業之下列貸款,提供利息補貼: 一、短期週轉金貸款。 二、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貸款。 三、第三條第一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貸款,旅行業應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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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