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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9條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按九十二年四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 額核給之;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產業或醫療 (事) 機 構貸款,除經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同意者外, 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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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