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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 第3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稱紓困,指下列措施: 一、依
第六條
規定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取得貸款支付員工薪資 (以下簡稱 員工薪資貸款) 。 二、貸款利息補貼。 三、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取得維持正常營運資金之融通。 四、前條第三款雇主於勞工受強制隔離給予公假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所 給付工資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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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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